处理跨国离婚这件事, 最关键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另外还有《民事诉讼法》里面关于涉外部分的规定。在管辖权、该用哪里的法律、财产要如何进行分割、以及孩子由谁来负责抚养这四个方面里, 每一个方面都有自己的独立规则可以遵循, 接下来我们就一个一个地把这些内容说清楚。
管辖权:哪里可以起诉
我们是要去搞清楚按照那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里面所规定的那些情况的话, 像这种涉及到国外的离婚官司, 到底是在什么情形下面, 应该要让中国这边的法院来负责管呢?
如果被告人的居住地是在中国国内的话, 那么案件应该由当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
被告他不在中国的境内, 但是他又在中国有一个经常居住的地方, 这种情况呢, 是由这个经常居住地的那个法院来进行管辖的。
如果原告具备了中国公民的这种身份条件, 并且被告是待在境外的地方, 那么就可以由原告自身所在的那个地方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 又或者也可以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
因为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同时在海外没有定居, 所以对于相关的案件应当由其中一方的原始居住地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如果夫妻双方都住在外国, 并且也没有在中国住过, 他们如果要起诉离婚, 应当向婚姻发生地或者其中一方以前最后住过的地方的外国法院去申请。在这种情况下, 中国的法院通常是不接受这个案件的管辖权的。
准据法:适用哪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里的第二十六条, 要是两个人协议要离婚的话, 那就得按照双方自己商量着选定的那套法律来办事情。可如果这两个人压根就没做出过任何选择, 这时候就得去瞧瞧他们共同住过的地方的法律规定。
接着再说, 如果他们连一个共同的住处都没有, 那么就得参照他们共同的祖国那边的法律条文了。最后一步就是, 假如这些人都没有同一个国籍背景, 那最终的处理规则就要看向那个负责办理离婚手续的机构所坐落在哪一片土地上面。
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之下, 是适用法院地法律的,也就是说, 如果你是在中国的法院里面进行起诉的话, 那就是适用于中国法律的。
在处理涉及外国因素的夫妻双方财产分割问题时, 大家普遍都会遵循下面这些基本的规则。
首先要把协议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对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这种约定一旦形成, 就对协议的两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定补充说明这种情况是: 如果没有协议, 或者协议的效力是无效的, 那么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原则上是要进行均等分割的;在进行分配的时候, 还需要同时照顾到子女、女方以及那些没有过错的一方的权益。
对于境外的不动产, 通常来说, 是需要去适用那个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的;而对于境外的动产呢, 是有可能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的, 或者也可以选择适用他们共同国籍国的法律的。
关于判决执行, 当中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涉及到身处中国境外的那些财产的时候, 那么就必须要去经过这些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方面来承认与执行程序才行, 又或者还可以选择根据当地的那一套法律法规, 而去另行办理相关的业务或者手续。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里面的第二十五条, 这一条说的是父母在离异以后, 那些关于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适用当事人中一方经常居那个地方的法律, 或者国籍国的法律, 但是得选那个对保护被抚养人的权益更有帮助的法律。
至于说抚养权到底归谁, 抚养费的标准定多高, 还有怎么安排探视的时间和方法等这些具体的事情, 都是由法院来决定, 并且是依据子女的最大利益这个原则来进行综合的判断和判定。
高频疑难问题
1.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身在国外, 他确实没有办法到场出庭, 那么他可以选择通过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委托国内合法的诉讼代理人, 或者是使用视频的方式来进行举证的这种做法是能够参与诉讼的, 只要法院方面在完成了合法送达的这个步骤之后, 就可以依法做出缺席的判决。
2. 境外签订的财产协议效力这一事情, 它的效果怎么判定, 得看内容是不是违反了咱们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还得看有没有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如果这两样都占不到, 那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的, 不过关于形式上的要求, 比如说要不要去做公证或者找见证人这些事儿, 就需要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的情况来进一步确认了。
3. 离婚协议中境外房产条款能否直接执行: 不可以, 这种情形不能进行直接的跨境执行, 相关当事人必须按照该房产所在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去另行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 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请求确认权利或解决问题。
以上的这一些内容, 其实就是现在这个法律框架下面, 最核心的一些规则要点。因为这个事情, 会涉及到国家的差别, 还有地方的差异, 所以具体的每个case, 都建议大家在去办理之前, 去找那个有涉外家事经验的专业的律师, 咨询一下并且确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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