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国外事务的离婚案件里头, 翻译件所遵循的规范会直接对法院或者使领馆对于材料的认可情况产生作用。这篇文章是按照中国司法部、外交部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最新规定搞的, 对翻译件的硬性要求、常见存在的问题以及操作标准进行全面又有条理的梳理。
在涉外离婚程序中,以下材料通常需要提供翻译件:
境外结婚证:需翻译成中文,用于国内法院立案
境外身份证件:如护照、居留证等
若在境外法院已有判决书, 要是已经于国外办理了离婚事宜, 那么就需要把判决书进行翻译,进而要申请中国法院予以承认。
境外出生证明:涉及子女抚养权时需提供
境外财产证明:如房产证、银行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境外委托书:如委托国内律师代理,需翻译并公证
必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翻译件,个人翻译无效
翻译机构须在翻译件上加盖公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有的地区的法院, 要求翻译机构具备“司法翻译资质”, 或者要求其具备“涉外翻译资质”。
逐字逐句完整翻译,不得省略、缩写或意译
翻译件须与原件格式一致:包括页眉页脚、印章、签名、日期等
人名、地名、机构名称须采用标准译法,无标准译法的须加注原文
数字、日期、金额须准确对应,不得转换单位或货币
翻译件不具有独立法律效力,须与原件一同提交
部分法院要求翻译件须经公证或领事认证,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境外结婚证翻译件须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部分地区法院要求翻译件须由法院指定翻译机构出具
法院可要求当事人对翻译件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外国判决书翻译件须由具备涉外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
翻译件须经外国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如判决书已在中国境内公证翻译,则无需重复认证
若是双方都属于中国公民, 于外国使领馆那儿办理离婚事宜, 翻译而成的文件必须要契合使领馆所提出的要求。
翻译件通常须经使领馆认可或由使领馆指定的翻译机构出具
风险:法院不予认可,导致材料退回,延误立案
正确做法:委托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正式翻译件
风险:遗漏印章、签名、页脚等,导致翻译件无效
正确做法:要求翻译机构提供完整的扫描件翻译,包含所有细节
风险:法院或使领馆不认可翻译件的法律效力
正确做法:提前确认受理机构是否要求公证或领事认证
风险:部分法院只认可其指定名单内的翻译机构
正确做法:提前咨询受理法院或使领馆的翻译机构要求
如需对翻译件进行公证或认证,建议按以下顺序操作:
第一步:由具备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翻译件,并加盖公章
第二步:将翻译件原件送交当地公证处进行翻译公证
步骤之三: 当公证达成之后, 将其送去提交给中国外交部, 或者送去提交给地方外事办公室那里, 去办理领事认证。
第四步:再送交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如涉及外国文书)
各地域法院针对于翻译件的要求存有差别, 提议于备齐材料之前先去跟受理法院或者使领馆去确认详尽要求。
翻译件须与原件一一对应,不得使用“翻译件代替原件”
一旦涉及到外文姓名, 那么就必须在翻译件里保留原文形式, 并且要在括号之内标注上中文译名。
如翻译件存在疑义,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说明或重新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外国文书是必须要附有中文译本的。
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所出具的, 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里提到的翻译件, 是那样要求的。才, 是那样要求的。
司法部所发布的《关于涉外公证翻译工作的若干规定》当中提到, 翻译相关机构必须要具备与之相对应的资质, 而且翻译完成的文件必须加盖公章。
外交部《领事认证办法》:涉及外国文书的翻译件须经领事认证
涉外离婚案子的材料预备相当重要关键, 翻译件要是不规范, 就会直接致使立案被拖延, 或者诉讼走向失败。建议当事人在准备翻译件期间, 严格依照上述要求去操作, 并且提前跟受理组织查验核实具体标准, 以此来保证材料一次性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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