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结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婚前财产不参与分割,归原本的权利人所有,不过存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形需要格外留意。
夫妻一方在领取的结婚证之前,就已取得的合法财产,被称作婚前财产,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等;
在结婚之前被继承的财产,或者是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要排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里明确表明仅仅归属于一方的情况)。
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
婚前个人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生活用品等。
凭借的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1063条,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26条。
若是财产能够被确切知晓为一方在婚前获取,并且婚后未出现性质的转变(具体可见第三部分),那么在离婚之时法院不会对其进行分割,另一方没有权利去要求平均分配或者给予补偿。
张某在婚前的时候,是通过全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将该房产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在婚后经历了5年的时间以后离婚了,此时这套房产依旧归张某个人所有,其配偶没有权利要求进行分割。
以下五种情形是高频争议点,必须清楚:
自然增值(如婚前房产因市场涨价)——仍归个人。
孳息(如婚前存款利息、婚前果树果实)——仍归个人。
要是主动去获得投资收益,像在结婚之后用婚前的资金去进行炒股、开店,并且还投入了婚后的时间以及劳动,那么收益的这一部分,是有可能会被认定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凭借:《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夫妻当中一方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在婚后之时产生的孳息以及自然增值的情况,依旧属于个人的财产;主动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则不在此范围内。”。
一旦于房产证上添加上配偶名字,便视作对配偶的赠与行为,房产进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之时,能够依据出资情况、加名约定等诸多因素予以分割(并非必然平均分配)。
婚后新开设的账户里存入了婚前的存款,并且和婚后所获得的工资混合使用,没办法清楚地划分出原来的金额,法院有可能会把混同的那部分当作共同财产。
防范方法: 婚前财产单独开户、单独理财,保留完整流水记录。
常见于:婚前一方付首付买房,婚后用共同收入还贷。离婚时:
房产依旧归登记的那一方,也就是婚前付首付的那一方,然而需要对配偶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这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增值给予一定补偿。
计算的公式,在各个不同的地方法院是存在着稍微有一些差别的,然而其本质的情况是,配偶是拥有这样一种权利的,即能够得到婚后归还贷款的总的金额去除以二,再加上与之相对应的增值比例所得到的结果。
依据: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
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之间能够约定婚前财产归属,即归各自所有,或者归共同所有,又或者是部分归共同所有。其中,书面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定。
在离婚诉讼这个过程当中,那些没办法去证明的婚前财产,是会被推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定要提前进行保存。
| 证据类型 | 具体要求 |
|---|---|
| 银行流水/存单 | 存款日期必须在领证日期之前,之后无混同操作 |
|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 全款支付日期早于结婚证日期;按揭则需证明首付款来源日期 |
| 不动产权证书 | 登记时间、登记权利人为一方且为婚前取得 |
| 婚前财产公证 | 最有力的证明,可直接被法院采纳 |
| 微信聊天/录音 | 对方自认“这钱是你婚前的”等,可作辅助证据 |
1. 不要主动将婚前存款转入夫妻共同账户 — 混同后极难取回。
2. 不要口头约定“我的也是你的” — 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3. 不要于离婚之前,进行突击式的婚前财产转移行为,一旦如此,法院能够认定此为恶意转移,进而作出判决,判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请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能否拿出日期在结婚证之前的权属证明?
婚后是否有加名、混同、书面约定共有等行为?
是否涉及婚后主动投资或共同还贷?
假设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那么在离婚这种情况下,你的婚前财产会百分百安全地归属于你。要是存在随便哪一个“是”的情况,那就需要去咨询执业律师从而展开针对性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的第1062条,以及该法典里的第1063条,还有这部法典的第106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所作出的解释(一)》之中的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所作出的解释(一)》之中的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所作出的解释(一)》之中的第78条。
最后的结论是,在离婚的时候,原则上面婚前财产是不会进行分割的,依旧归属于个人所有。而唯一的例外情况是财产出现了性质的转化,像是加名、混同、约定、主动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共同还贷之后的补偿。只要守住证据,并且避免出现混同的情况,那么就能够依照法律保住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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